文化权利的跨国保护比较
一、文化权利的国际法保护
文化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其本质倡导宽容对待人类社会中的各种文化传统和创造,是宽容、多样性和多元主义政策的核心,是社会成员保持差异和多样性的权利。文化权利是人的尊严得到尊重的前提,对于实现人的基本价值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维持国际社会和各国的和平与稳定发展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价值。
国际法中的文化权利在1945年《联合国***》的讨论过程中,几个拉美国家提出议案,认为该***中应当包括文化权利。但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第22、27款是针对文化权利的。从这些保护规定来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其实已成为联合国文化权利保护的***结构。
二、文化权利的跨国保护现状
全球化同样使文化权利的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发达国家积极输出本国的文化产品和价值观念,而发展中国家则面临着文化同化的压力。我国面临着愈演愈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跨国保护困局,对我国文化***和文化软实力提升带来不利影响。其根源在于西方国家创设了有利于自身的知识产权制度并将积存性智力成果摒弃在保护范围之外,同时垄断了国际组织主导权和国际条约的诠释权。
三、文化权利的跨国保***律对策
虽然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进行了相关的立法,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特性和各国立法理念的差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跨国保护一直没有形成有效的机制,以至于出现了跨国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益的现象。我国应当借鉴他国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跨国保护水平。
四、文化权利的跨国保护案例分析
法国是最早有文化安全意识的大国之一。自文化例外一词提出,法国文化保护主义政策就正式在全球范围影响开来。从文化政治的角度来看,法国文化保护主义由国家主导,以文化部为核心,通过财政支持和配额制度推进文化民主化。从文化经济角度来看,法国通过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区别化发展激发文化市场活力,并且发展文化数字化技术使文化保护政策与时俱进。从文化外交角度来看,法国在坚持文化多样性的原则下,发挥法语的全球影响力,促进文化传播和交流。
总的来说,文化权利的跨国保护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各国应尊重他国的文化多样性,保护和发展自己的文化,同时也应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共同维护全球的文化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