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资源保护的法律依据和实践
法律依据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了市、区两级包括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为主要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机制,办事机构设在党委宣传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通过了《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该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红色资源认定、保护、传承、利用等活动,规定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工作原则和机制,细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同时设置志愿服务、社会参与等相应内容。
重庆市通过了《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的认定、责任与权利,从而倒逼责任人更好地采取措施,使红色资源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利用。
实践
上海市不仅有红色资源名录制度,还建立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研究决定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重大事项,对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金华市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现状有所改善,通过立法完善相关制度,有助于推动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进行。
重庆市通过立法完善相关制度,有助于推动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进行。规定明确了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的认定、责任与权利,对于欠缺保护能力的红色资源所有人或使用人,市、区县政府可以依法通过购买、置换、租赁、补偿或者接受捐赠等方式,变更红色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重新确定保护责任人。
以上这些法律法规和实践案例,为我国红色资源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宝贵的实践经验。